本法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之設計、監造、裝置及檢修,其工作項目如下:
一、設計:指消防安全設備種類及數量之規劃,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圖 說。
二、監造:指消防安全設備施工中須經試驗或勘驗事項之查核,並製作紀錄。
三、裝置:指消防安全設備施工完成後之功能測試,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測試報告書。
四、檢修:指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,受託檢查各類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,並製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報告書。
前項講習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。初訓合格後,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複訓一次。
第一項講習訓練時數,初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;複訓不得少於六小時。